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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環境影響評估法」業奉總統112年5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41號令公布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茲檢送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1份
  • 上版日期:112-05-23
  • 修改時間:112-05-23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5日環署綜字第1120020722號函辦理。

二、依據總統112年5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341號令暨總統府秘書長112年5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0號函辦理。

三、環境影響評估法自83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後,歷經3次修正,最近1次修正為92年1月8日。本次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係為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及考量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衡平之意旨,爰針對已公告審查結論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增訂其開發行為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且溯及既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