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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應備文件
  • 發布單位:老人福利科
  • 張貼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2-11-07

應備文件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填具申請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第七條全家人口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二、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要求村里幹事主動發掘村里內符合規定之老人,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三、申請本生活津貼之老人或接受調查之家屬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 四、申請本生活津貼之老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分別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 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辦認或不完備時,得由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五、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辦法,儘速辦理調查及初審,再報經本府核定。 六、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鄉(鎮、市)公所審核合格,發給申請日之當月份生活津貼,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經鄉(鎮、市)公所審核合格,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七、委託他人辦理者,除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填具委託書及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