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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如何申請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 張貼單位:社會處
  • 修改時間:114-10-15

申請對象 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列冊低收入戶死亡。
(二)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三)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四)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七)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八)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本要點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或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
  (三)生活救助: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於死亡發生日(以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本府或意外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府辦理意外事故致死救助申請表。
  (二)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事故圖、事故當日含酒測值血液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或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所調查報告等)。
  (四)意外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具領人一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民國八十六年前手抄戶籍謄本各一份。
  (六)共同委任切結書(具領人一人以上者)。
  (七)切結書。
  (八)領款收據。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十)本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
    申請車資救助,應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或社福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