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凡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民眾,具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 ,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本縣急難救助申請書。
(二)同戶戶傷病者應附合法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四)無力殮葬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證明文件。
(五)失業、失蹤、入獄、服役或其他原因應附相關證明。
(六)本縣急難救助金領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