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身心失能者經長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照服務請領資格者,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給付額度(如附表1)。
二、 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65歲以上老人;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 55-64歲原住民;
(四)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三、 長照服務額度分為個人長照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個人額度」)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喘息服務額度(以下簡稱「喘息服務額度」),兩者不得流用。「個人額度」下再分3類額度,且彼此不互相流用:
(一) 照顧及專業服務。
(二) 交通接送服務。
(三) 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