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規定所稱災害,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水、風、火、地震等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救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且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備齊各項文件向災害發生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不可重複申請災害救助,亦不可與縣民保險理賠 相同項目重複領取。 3、申請人因故無法申請時,得由委託人代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