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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室內空氣品質管制推動及感染控制查核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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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訂於110年1月27日、2月2日、2月3日及2月4日辦理「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北、中、南區研商會議,因故取消,另擇期辦理。***

一、室內空氣品質管制推動

二、107年矯正機關及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查核基準說明: 為加強機構落實感染管制作為,降低機構內感染及群聚事件發生之風險,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及「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規定,於107年進行旨揭機構之感染管制查核。前揭查核基準業以衛生福利部106年7月7日衛授疾字第1060500349號公告在案。托嬰中心之查核基準計7大項19小項,以符合、不符合評分,查核結果「符合之比率」達60%以上之機構列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