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分機3253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第1項規定,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一、新竹縣立案托育機構收托之幼兒。 二、本縣112學年度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續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辦理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為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