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及新住民科
婦女及新住民科03-5518101分機3264、3263、3253
一、評鑑辦理依據: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 2.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2、8 條規定。 二、有關中央來函之公告請詳附件。
1.110年評鑑原訂自111年7月至111年12月辦理,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延期至112年辦理。 2.112年完成110年底前立案之54間托嬰中心評鑑,等地及各類別得分情形請詳如附件。
1.110年評鑑原訂自111年7月至111年12月辦理,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延期至112年辦理。
2.112年完成110年底前立案之54間托嬰中心評鑑,等地及各類別得分情形請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