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及新住民科
婦女及新住民科03-5518101分機326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本縣轄內立案之公私立托嬰中心及中心所轄負責人、主管人員、托育人員、護理人員等相關人員及該中心所收托之嬰幼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