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分機3174
本縣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未有下列情形者,得提出準公共托育簽約申請: 1.托育費用超過本縣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2.最近2年內曾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稱居家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13條第1項規定之一。 3.最近2年內曾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2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1.依兒少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收托三親等以外幼兒並提供日間、全日、夜間之居家托育人員。 2.於107年8月1日前,已取得兒少法第26條第2項第3款資格且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
1.申請書暨契約書。 2.居家服務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