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日期:112-05-24 裁罰文號:府社家字第1123803124B號 裁罰單位: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裁罰依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反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據同法第95條第2項裁罰。 內 容:陳維軒君經營酒吧,其從業人員未拒絕少年進入酒吧,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茲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