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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維軒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告
  • 修改時間:112-07-20

裁罰日期:112-05-24
裁罰文號:府社家字第1123803124B號
裁罰單位: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裁罰依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反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據同法第95條第2項裁罰。
內  容:陳維軒君經營酒吧,其從業人員未拒絕少年進入酒吧,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3項之規定,茲依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公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