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團體立案與管理(發起、申請籌設許可、籌備、立案及會務輔導)

社會行政科

連絡電話

5518101#賴小姐3115、洪小姐3122

服務內容

※申請籌設許可,建請先行詳閱《社會團體申請須知》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理監事改選,建請先行詳閱《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理監事選舉說明》。

一、申請階段

(一)檢齊應備文件,申請籌設許可 

(二)辦理流程:

1.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2.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3.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許可案件,對於章程內容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4.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2個月內為之。前項申請案件須經會商者,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二、籌備階段:

(一)由發起人代表召集發起人會議

1.互推籌備委員至少3人,並為定額且奇數,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2.籌備委員應互推1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二)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第1次籌備會議 

(三)公開徵求會員截止後,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第2次籌備會議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於同日召開者,開會通知請一併通知(會議名稱應為: 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 。

三、立案階段:

團體於成立後30日內檢具應備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完成籌備會任務後,始得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

(三)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會議7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

(四)以上各項會議通知,均以"公文紙本來函"為之(不接受電郵或傳真),可親送或郵寄至本府(信封收件者/公文受文者一律寫明:新竹縣政府)。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紀錄每年均須報送,請於閉會後30日內報送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應備文件。

(六)郵寄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新竹縣政府 收」。

服務對象

係人民基於志趣、信仰、地緣或血緣之相同而組成之非營利團體,其性質較著重社會層面,純以個人興趣之滿足或理想之實現為目的,包括學術文化、社會服務及慈善、醫療衛生、宗教、體育、國際、經濟業務、宗親會等團體。

應備文件

檢齊下列文件,1份正本及1份影本(申請人請自行留存1份,送件後不予發還):

一、社團申請書

(一)發起人代表請簽名或蓋章

(二)敘明申請緣由

(三)聯絡地址請填寫掛號郵寄得以收件之地址

二、發起人名冊

(一)每頁頁首請冠以申請之社團名稱全銜。

(二)請實貼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每位發起人所有欄位請確實填寫。

(四)務必由發起人親自簽名或蓋章,請勿統一代簽、代刻或代蓋印章,涉及相關法律責任請自行負責。

(五)實施電話抽查發起人,請確認每位發起人均了解發起該組織之宗旨及任務。

三、章程草案(建請搭配章程草案填寫說明)

四、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如:

(一)申請團體名稱涉及專門學術者,發起人應檢附具專門學術之資格證明。

(二)申請團體名稱、宗旨、任務涉及宗教者,另附以下文件:      

1.教義及經典 2.教主及其生平事略 3.宗教儀規 4.傳教沿革   

(三)申請同學會、校友會者,另附該學校同意書 。

(四)申請第一類國際組織者(如國際獅子會、同濟會、扶輪社等),另附國際總會同意其成立之證明書(證書應經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當地法院公證)中文及外文本。

(五)宗親會須以姓氏相同者所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