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籌設許可,建請先行詳閱《社會團體申請須知》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理監事改選,建請先行詳閱《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人民團體理監事選舉說明》。
一、申請階段
(一)檢齊應備文件,申請籌設許可
(二)辦理流程:
1.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檢還申請資料。
2.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3.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許可案件,對於章程內容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4.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應於2個月內為之。前項申請案件須經會商者,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二、籌備階段:
(一)由發起人代表召集發起人會議
1.互推籌備委員至少3人,並為定額且奇數,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2.籌備委員應互推1人為籌備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二)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第1次籌備會議
(三)公開徵求會員截止後,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第2次籌備會議
(四)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於同日召開者,開會通知請一併通知(會議名稱應為: 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暨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 。
三、立案階段:
團體於成立後30日內檢具應備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一)請務必完成籌備會任務後,始得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
(三)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會議7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及主管機關。
(四)以上各項會議通知,均以"公文紙本來函"為之(不接受電郵或傳真),可親送或郵寄至本府(信封收件者/公文受文者一律寫明:新竹縣政府)。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會議紀錄每年均須報送,請於閉會後30日內報送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等應備文件。
(六)郵寄地址:「30210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新竹縣政府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