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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金會
  • 修改時間:113-03-07

社會福利基金會
申請社福法人設立許可,應備文件如下:(一式四份)
一、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二、籌備會議紀錄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三、捐助人名冊。
四、職員名冊。
五、員工待遇表。
六、會計制度。
七、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其配偶與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及切結書。
八、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書及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九、其他應備文件。
核備事項:
一、 社福法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職員名冊及員工待遇表,提經董事會議討論通過後,連同會議紀錄報本府備查。
二、 年度結束5個月內(5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工作報告、財務報表、財產清冊及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報本府備查。

其餘相關法令規範請參考下列法規檔案或洽詢03-5518101分機3121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