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行政科〕蘇先生
03-5518101#3119
一、投保內容:由本府協助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轄下志工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每人每年100 元無年齡限制),參酌衛生福利部共同供應契約之投保1年期保費100元及保險內容如下: (一)第一、二、三類失能、死亡+醫療保險金額 100 萬元。(二)意外醫療保險金額 3 萬元(不含骨折未住院)。(三)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1,000 元(最高 90 日)。 二、投保期間:自 115年 3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2 月 28 日止
一、投保內容:由本府協助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轄下志工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每人每年100 元無年齡限制),參酌衛生福利部共同供應契約之投保1年期保費100元及保險內容如下: (一)第一、二、三類失能、死亡+醫療保險金額 100 萬元。(二)意外醫療保險金額 3 萬元(不含骨折未住院)。(三)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1,000 元(最高 90 日)。
二、投保期間:自 115年 3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2 月 28 日止
投保對象: (一)於本縣成立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且實際運作、依規按時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系統登打轄下志工服務時數之志工隊,得提供志工名冊,由本府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補助(中央所轄單位、或中央及本府以另有補助者, 不予補助),投保志工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每月至少服務 1 次,每月 平均服務時數至少 2 小時以上(本計畫投保志工人數上限 1,530 人,依申請優先順序投保)。 (二)若經本府查核有投保不實,將停止運用單位次年度投保。
投保對象:
(一)於本縣成立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且實際運作、依規按時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系統登打轄下志工服務時數之志工隊,得提供志工名冊,由本府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補助(中央所轄單位、或中央及本府以另有補助者, 不予補助),投保志工需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每月至少服務 1 次,每月 平均服務時數至少 2 小時以上(本計畫投保志工人數上限 1,530 人,依申請優先順序投保)。
(二)若經本府查核有投保不實,將停止運用單位次年度投保。
申請方式: (一)由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 115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前提供志工保險名冊 (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並電郵至承辦人信箱。(以電郵日期為依據,逾期不受理)。 (二)原成立之運用單位若於年度中召募新志工,或於年度中新成立之運用單位 之志工得提報本府,依本府簽訂之保險契約期間,每三個月彙整名單進行加保,或由運用單位逕自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之規定替志工投保。 (三)後續若志工符合保險給付條件時,請運用單位協助志工辦理理賠事宜。
申請方式:
(一)由社福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 115 年 2 月 13 日(星期五)前提供志工保險名冊 (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並電郵至承辦人信箱。(以電郵日期為依據,逾期不受理)。
(二)原成立之運用單位若於年度中召募新志工,或於年度中新成立之運用單位 之志工得提報本府,依本府簽訂之保險契約期間,每三個月彙整名單進行加保,或由運用單位逕自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之規定替志工投保。
(三)後續若志工符合保險給付條件時,請運用單位協助志工辦理理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