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一、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二、從事志願服務滿一年且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級得獎證書。三、從事志願服務滿三年且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級得獎證書。四、從事志願服務滿五年且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級獎章及得獎證書。」。
三、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名冊,於本(113)年5月31日前造冊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並審查後於本(113)年6月30日前造冊送本府社會處彙辦(獎勵名冊請以可編輯之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信箱:8994121@hchg.gov.tw),逾期恕不受理。
四、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至申請日間之服務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