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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期限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5日止)

社會行政科 蘇先生

連絡電話

03-5518101#3119

服務內容

(一)衛生福利部委託臺灣銀行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案(招標案號LP5-113-033),並業已簽屬契約在案。該契約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5年11月5日止,相關資料已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為:https://web.pcc.gov.tw】
(二)111年度決標廠商分為2組:
1.特定傷害保險(第一組第1項、第2項、第3項):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
 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新光產險本市窗口聯絡電話如下:  

聯絡人 電話 分機 信箱 負責區域
劉小姐 (02)2507-5335 844 skiad3@skinsurance.com.tw 全區

※ 詳細資訊及相關表單可至新光產物保險│商品櫥窗│團傷專區│志工意外團體傷害保險 查詢。

2.特定傷害保險(第一組第4項、第5項、第6項):執行勤務期間,含往返交通前後各2小時內,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 詳細資訊及相關表單可至全國志工團體傷害保險專區-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

3.普通傷害保險(3項):全日24小時

普通傷害保險由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 詳細資訊及相關表單可至全國志工團體傷害保險專區-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

聯絡人 電話 分機 信箱 負責區域
張先生 (03)523-9789 288 25054@firstins.com.tw 全區

服務對象

(一)承保對象(被保險人):係指於投保本契約之各機關、學校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完成志願服務法第9條所定教育訓練之志工,並記載於要保單位要保時所檢附之被保險人名冊內者。

(二)要保單位適用機關:包含中央政府各機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暨所屬(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單位及直轄市、各縣(市)議會,以及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接受前述機關補助之法人或團體。
※非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