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1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883號函 暨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本辦法第2條規定:「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同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 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 及得獎證書。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 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115年度志工獎勵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 四、115年度志願服務獎勵申辦、審核時程如下: (一)運用單位於6月30日前至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資訊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於7月31日前,於全國 資訊系統研提意見及彙整造冊,報衛生福利部辦理。 五、為簡政便民,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本次獎勵申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附件1),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線上系 統操作流程請參照附件3。 六、請各運用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注意本年度起申請衛生 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志工須計入服務時數統計之運用單 位,須至少為該名志工開立過1次服務績效證明書。未開立過服務績效證明書之運用單位,其服務時數於申請獎勵 時將無法計入,請協助提醒志工聯繫須計入時數之其他運用單位完成本項作業。 七、請務必詳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 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 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 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 singleform-1.html)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