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50、3146
◎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陪同出庭。 ◎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陪同出庭。
◎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設籍或居住本縣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目睹暴力兒少服務: 本府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將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情事,並提供或轉介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設籍或居住本縣並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規定之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目睹暴力兒少服務:
本府於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時,將評估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情事,並提供或轉介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