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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通報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173

服務內容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1條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服務對象

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