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期程: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對象: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含有高中(職)或大學之學生及家長需共同參與(一戶學生、家長各1人),未曾參加本府脫貧計畫且參與意願較高之家戶為優先考量;需參與方案說明會,並於會後填寫報名資料,且同意配合本計畫內容,篩選出意願較高之家戶優先錄取。
三、服務家戶:預計30戶。
四、加入本計畫應完成並遵守以下各事項規定:
(一)簽訂契約書。
(二)簽約後1個月內完成指定銀行開戶及首月款項儲存並提供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送本府辦理。
(三)按月存入自存款,並於次月5日前將封面及內頁影本送本府社會處核備。
(四)本計畫限定資金使用範圍:教育計畫、創業計畫、技能培訓。
(五)參加家戶需開立特定帳戶,該帳戶僅供本計畫儲蓄之用,儲蓄期間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六)參加家戶每個月需自存。每年度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第2年提撥20%、第3年50%(每月最高提撥金以4,000元為限),相對款提撥於次年度存入帳戶。
(七)參與本計畫之家戶經本府審核通過者,於核定計畫期間皆不得動支存摺之費用。
(八)參加講座及相關團體活動計100小時:參與本計畫之家戶,三年需參與至少225小時之理財講座、職涯探索規劃、心靈成長暨支持性團體活動及個別諮商,期使透過前揭課程開拓視野,了解就業市場並重新體認自我環境,增強自信心。
(九)參與志願服務計30小時:參加家戶應自行媒合志願服務活動三年需參與至少30小時,以體驗「施」與「受」、「展愛」與「實踐」之社會關懷能力,落實「自助助人」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