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林小姐
03-5518101 轉 3221
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救助,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立自助目標。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為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救助,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立自助目標。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傷病或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一、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二、戶籍資料影本(含實際共同生活戶)。 三、其他與急難事實相關之證明文件: (一)死亡證明書。 (二)失蹤證明。 (三)罹患重傷病證明(醫療診斷書須註明:需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四)重大傷病證明書。 (五)相關喪葬費用收據或醫療費用收據。 (六)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最近1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 (七)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八)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印章
一、申請書及個案認定表。
二、戶籍資料影本(含實際共同生活戶)。
三、其他與急難事實相關之證明文件:
(一)死亡證明書。 (二)失蹤證明。 (三)罹患重傷病證明(醫療診斷書須註明:需1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四)重大傷病證明書。 (五)相關喪葬費用收據或醫療費用收據。 (六)非自願性失業證明(須附最近1個月內就業輔導單位出具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及勞保加、退保證明)。 (七)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八)申請人身分證(查驗後歸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