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或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 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殮葬收據(買受人需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等)。
(三)生活救助: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年滿十五歲以上並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於死亡發生日(以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本府或意外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縣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二)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事故圖、事故當日含酒測值血液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或勞檢所調查報告等文件)。
(四)意外事故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全體具領人一個月以內之現全戶戶籍謄本、民國86年前手抄戶籍謄本各一份。
(六)共同委任切結書(具領人一人以上者)。
(七)切結書。
(八)領款收據。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十)新竹縣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