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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林社工、蔡社工、邱社工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221、3231、3227

服務內容

遭受急難及意外救助之縣民所提供之救助金。

服務對象

設籍並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發生意外事故致死。

(三)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六)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七)其他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或本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前項第二款所稱意外事故定義: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偶然、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包含運輸事故、意外中毒、意外墜落、火及火焰所致、意外淹死及溺水、其他非屬除外之項目。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係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二分之一以上者。

應備文件

一、申請急難救助,除意外事故致死救助及車資救助外,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急難救助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或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

( 一)喪葬救助: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殮葬收據(買受人需為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救助: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等)。

(三)生活救助: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意外事故致死救助,應年滿十五歲以上並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於死亡發生日(以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日期或法院宣告死亡之日為準)起六個月內,向本府或意外死亡者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縣民意外救助申請表。

(二)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事故證明文件(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事故圖、事故當日含酒測值血液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或勞檢所調查報告等文件)。

(四)意外事故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全體具領人一個月以內之現全戶戶籍謄本、民國86年前手抄戶籍謄本各一份。

(六)共同委任切結書(具領人一人以上者)。

(七)切結書。

(八)領款收據。

(九)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十)新竹縣政府查調戶籍資料申請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