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處理路倒病人之收治及醫療費用之負擔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路倒病人,係指發生於本縣轄區內,意外傷病由警察、消防單位或路人送醫救治者。
三、路倒病人之傷病醫療,由本縣轄內公立醫療院 (所) 辦理,必要時並得請鄰近縣 (市) 之公、私立醫療院 (所) 協助辦理。
四、路倒病人之身分及其有關之戶籍資料,由路倒所在地之警察單位負責調查。
五、路倒病人經查明有家屬者,應由警察單位或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逕往收治醫院處理。
六、路倒病人之低收入戶資料或其家庭經濟狀況,由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 公所負責調查。
七、醫療院所對於送治之路倒病人,應立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之措施,不得延誤。其費用以由本人或家屬負擔為原則,如本人或其家屬無力負擔或拒不負擔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查身分不明者,由本府負擔。
(二) 經查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由本府負擔。
(三) 經查明身分而其本人或家屬確實無力負擔者,得依「新竹縣政府辦理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辦理救助。
(四) 經查其本人或家屬有力負擔而拒不負擔者,由收治醫院依民法及有關規定向其本人或負有扶養義務之人請求清償積欠之醫療費用。
八、公立醫療院 (所) 辦理路倒病人傷病醫療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私立醫院 (所) 之收費標準,依照本府公告之私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辦理。
九、路倒病人之醫療費用得追溯至就醫第一日起計算。
十、路倒病人經就醫治療三日內治癒,且於治療期間未能依本要點第七點各款查明身分及經濟情況,其醫療費用由本府負擔。
十一、路倒病人經醫院診斷毋需住院治療者,於未查明身分前,由收治醫院通知本府依法轉至有關之福利機構收容養護。
十二、路倒病人經收治不幸死亡,其有家屬者,由收治醫院通知其家屬處理;無家屬或身分不明者,且其死亡不涉及刑事責任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發現所在地之鄉 (鎮、市) 公所辦理葬埋。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