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為18歲以上至未滿65歲,設籍於新竹縣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或看護者,但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非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
二、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
三、經濟弱勢戶患嚴重傷、病者:
四、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
五、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
前項所稱無力負擔者係全戶動產低於每年每人平均新臺幣12萬元、不動產合計低於新臺幣5百萬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 家庭負擔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
依中低收入戶申請補助者,以最近3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限;
依經濟弱勢戶申請補助者,以最近3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為限。
但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應自行負擔醫療費及看護費累計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