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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18-65歲)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鄧小姐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240

服務內容

一、傷病醫療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及指定病房費,以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費用。
(二)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三)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四)經濟弱勢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二、住院看護補助標準如下
(一)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費用。
(二)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新臺幣1500元,年度內以新臺幣9萬元為限。
(三)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新臺幣750元,年度內以新臺幣4萬5,000元為限。

服務對象

補助對象為18歲以上至未滿65歲,設籍於新竹縣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或看護者,但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非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 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低收入戶。
二、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列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者,其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
三、經濟弱勢戶患嚴重傷、病者:
四、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
五、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醫療或看護費用。
前項所稱無力負擔者係全戶動產低於每年每人平均新臺幣12萬元、不動產合計低於新臺幣5百萬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 家庭負擔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

依中低收入戶申請補助者,以最近3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限;

依經濟弱勢戶申請補助者,以最近3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者為限。

但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應自行負擔醫療費及看護費累計金額之限制。

應備文件

請於出院、就醫或看護行為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正本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核轉本府複審核發補助費。
應備文件資料:
一、醫療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無力負擔切結書、醫療費領款收據、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自付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二、看護補助: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無力負擔切結書、診斷證明書、看護費領款收據、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收據。
三、低、中低收入戶申請補助經鄉(鎮、市)公所出具低、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財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