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林小姐
03-5518101 轉 3221
新竹縣政府為協助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由福利機構負責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新竹縣政府為協助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由福利機構負責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同戶親屬。 二、本縣獨居之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若無親屬予以殮葬,而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代為辦理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進住福利機構之本縣列冊孤苦無依低收入戶,其死亡後負責殮葬之福利機構。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同戶親屬。
二、本縣獨居之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若無親屬予以殮葬,而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代為辦理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進住福利機構之本縣列冊孤苦無依低收入戶,其死亡後負責殮葬之福利機構。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死亡證明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六、其他:村(里)長證明(由村長代為殮葬檢附)、死亡者就養證明(由福利機構代為殮葬檢附)。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死亡證明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六、其他:村(里)長證明(由村長代為殮葬檢附)、死亡者就養證明(由福利機構代為殮葬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