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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林小姐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221

服務內容

新竹縣政府為協助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加強照顧低收入戶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二、由福利機構負責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

服務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同戶親屬。

二、本縣獨居之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若無親屬予以殮葬,而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代為辦理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於其死亡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進住福利機構之本縣列冊孤苦無依低收入戶,其死亡後負責殮葬之福利機構。

應備文件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死亡證明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

四、加蓋公司(店)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正面影本。

六、其他:村(里)長證明(由村長代為殮葬檢附)、死亡者就養證明(由福利機構代為殮葬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