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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張先生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228

服務內容

一、家庭生活補助費、兒童生活補助費及高中職(含高中職)以上學生就學生活補助費:按每年度內政部公告當年度現金給付標準核發。

二、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按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核發。

三、老人生活津貼:按本縣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核發。

四、三節慰問金:列冊低收入戶於春節時每戶發放新台幣貳仟元;端午節、中秋節時每戶發放新台幣壹仟元。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人每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公費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停撥相關補助費。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之縣民且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縣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230元)。 
二、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80,000元。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總價值不超過新臺幣366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課提出申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二、全戶(含一等直系血親)之財產清單、所得稅額證明書或薪資證明。

三、高中職以上(包含高中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最近三個月內之公立醫院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七、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二年以上應檢附最近六個月內之警政機關協尋紀錄)。

八、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

九、最近一年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財產交易之買賣契約書及具有法律效力之款項流向證明文件。

十、其它證明文件。 鄉(鎮、市)公所對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補件後再送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