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檢具下列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民政)課提出申請。
一、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二、全戶(含一等直系血親)之財產清單、所得稅額證明書或薪資證明。
三、高中職以上(包含高中職)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最近三個月內之公立醫院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應徵(召)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七、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二年以上應檢附最近六個月內之警政機關協尋紀錄)。
八、戶長(或申請補助對象)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一年明細。
九、最近一年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財產交易之買賣契約書及具有法律效力之款項流向證明文件。
十、其它證明文件。 鄉(鎮、市)公所對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補件後再送本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