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災害,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水災、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標準及規定: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已領取本縣縣民意外死亡保險理賠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不得重複領取死亡救助金)
二、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二十萬元。 (但該項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三、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深度逾50公分以上,每戶最高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