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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邱科長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280

服務內容

本規定所稱災害,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水災、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標準及規定: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已領取本縣縣民意外死亡保險理賠金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不得重複領取死亡救助金)

二、失蹤救助每人新台幣二十萬元。 (但該項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三、重傷救助每人新台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深度逾50公分以上,每戶最高2萬元。

服務對象

救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民眾。

 

應備文件

救助對象應於備齊各項文件後,向災害發生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災害證明文件。

(一)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二)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生還救助金繳回款之切結書。

(三)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自付醫療費超過十萬元之收據正本。

(四)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五)住屋淹水救助,應檢附村(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六)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住屋救助,應檢附住屋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