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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電腦補助計畫(新竹縣辦理經濟弱勢家庭促進就業及教育培力方案服務計畫)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沈小姐

連絡電話

03-5518101 轉 3171

服務內容

一、補助對象:需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新竹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有就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大學之在學學生(含113年度國中、高中職應屆畢業學生,於當年度畢業並確定升學就讀、考取公私立大學院校、產學合作相關科系、四技二專者),得提出申請。但大學應屆畢業生、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離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一戶一人為限。

      (二)戶內未曾獲得本府辦理「109-112年度之自立脫貧希望存摺投資方案」相對提撥配合款及112年度本府補助購置電腦設備者。

 

二、申請流程:

      (一)本補助受理時間自113年6月3日起至113年7月16日止,由申請人(學生)先行檢附資料,以親送或郵寄(郵戳為憑)方式向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及社工科提出申請。本府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惟當年度戶數屆滿將提早停止受理。

      (二)本補助之正備取名單於113年8月1日公告於社會處網站,正取補助家戶收到本府核准補助資格之正取通知函後依個人需求向合格廠商購買資訊設備,並依照公告時間備妥請款資料親送或郵寄至本府請款,未收到正取通知函前,請勿先行購買(僅認可113年8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之發票或收據正本)。審核結果為申請資格不符或未受補助之家戶,將不另以書面通知。

 

三、補助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一)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至少含全新桌上型電腦或筆記型電腦,惟平板電腦不予補助)。

              (二)電腦軟體。

              (三)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四、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低收入戶:補助22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補助15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五、申請審核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證影本(需蓋有註冊章)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若為113學年度上學期即將進入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者,則須檢附畢業證書影本、學校錄取通知資料。

      (三)本縣各公所核發之113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購置及請款應備文件:請於113年9月30日前,檢附下列資料請款。

      (一)個人領據。

      (二)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補助實物照片2張(請申請人與電腦合照)。

      (四)申請人從事志願服務時數或參與本府辦理脫貧方案課程之16小時證明(僅限定113年之服務或課程時數)。

      (五)購買憑證:台灣合法廠商開立之正本紙本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正本。

【收據需詳列商品及金額明細,買受人欄位應註明買受人(申請人)名稱,蓋有免用統一發票章及負責人章】。採通路購買者,請於購買前逕洽商家先行確認可開立實體發票,發票不得存入載具。

 

七、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為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高中職學生,申請人若為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另檢附學生證明文件以列冊本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內人人口為限。

      (二)通知書送達地址與聯絡電話請確定至113年12月底前有效,若因電話或地址有誤致無法聯絡而文件不齊者,將逕喪失資格,不再追溯或補發。

      (三)申請或核銷所需文件不齊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不予核准補助資格或取消原有補助資格。

      (四)僅認可113年8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五)本處於核定補助後二年內將派員進行查核,受補助之家戶不得拒絕;如有違反所定補助對象或獲得本補助後轉賣、轉讓他人而不自行使用者或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提供不實之資料。

    2.隱匿或拒絕提供主辦單位所要求之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備註:申請表請自行下載列印,倘以手機下載請使用PDF檔列印,避免申請申請表格式錯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