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社工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方式,了解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之工作意願,以及就業條件相對不利者之就業需求,進而提供或連結就業服務、幼兒與老人及身障人士照顧、社會救助等各種不同專業的服務體系,改善其就業障礙。
二、由社會處掌握所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或各類就業條件相對不利對象主動求助社會處、社福中心、家防中心者,由社工提供「社勞政聯合服務機制」,服務流程請參閱附件。
三、協助社勞政就業對象補助項目:
(一)交通費用補助
1.補助範圍:個案住家至媒合就業之工作地單程距離(去、回程應分別計算)。
2.補助金額:上述距離以Google地圖最短距離計算,距離5公里以上至未滿30公里,每趟補助200元;距離30公里以上至未滿70公里,每趟補助400元;距離70公里以上者,每趟補助500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1,500元。
3.補助期間:最多補助6個月。
(二)托育/安親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除具第一點補助對象資格外,且家中有需托育或課後照顧之國中小孩童。
2.補助規定:(1)托育機構需為公共托育補助、準公共保母或托嬰中心;
(2)安親課輔機構需為立案機構或立案安親業者。
3.補助金額:每名孩童每月最高補助 3,000 元(倘領有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僅補助其自付差額)。
4.補助期間:因就業申請者,托育或安親費用補助經社工評估最長補助6個月;因職業訓練需求申請者,托育或安親費用補助經社工評估最長補助3個月(若經職業訓練後,再透由本案就業者,經社工評估最高可再補助3個月)。
(三)儲蓄相對配合款
1.補助規定:經媒合成功且穩定就業1個月以上者即可申請。
2.儲蓄金額:每月1,000元、2,000元或3,000元(一經選擇後不得異動),每月30日前存款,並於次月10日前提供存摺內頁檢視。
3.撥款時間:本府於儲蓄第12個月底進行結算,經審核後隔月底前撥付自存款同等金額之相對配合款,至申請人帳戶內。
4.補助期間:最多補助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