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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共計6家: (一)本縣管轄財團法人機構、財團法人附設機構計4家。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管轄財團法人機構、公設民營機構計2家。 二、福利服務中心共計2家。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共計6家:
(一)本縣管轄財團法人機構、財團法人附設機構計4家。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管轄財團法人機構、公設民營機構計2家。
二、福利服務中心共計2家。
一、年滿18歲以上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經需求評估有使用機構式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且符合機構立案目的及其評估可服務對象。 二、可服務對象類別及服務人數可詳參機構名冊。
一、年滿18歲以上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經需求評估有使用機構式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且符合機構立案目的及其評估可服務對象。
二、可服務對象類別及服務人數可詳參機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