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申請核定:
1.申請表(可向鄉鎮市公所或輔具資源中心索取或至下列附件檔案下載)。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印章(於簽章處蓋章)
4.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5.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
6.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B-1.購置及請款(自行請款)
1.核銷表。
2.領據(請蓋印章並參照輔具評估報告,填寫輔具名稱及補助金額)。
3.身障者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4.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
5.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6.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據核准公文日期於6個月內申請核銷。註:6個月之核銷期限之定義:可跨年度於6個月內購買輔具再申請核銷)
7.補助輔具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檢附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中之照片,一項器材一張照片(相片請整齊黏貼於A4紙上或者電腦列印)
8. 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產權證明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9.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
B-2.購置及請款(特約廠商請款)
1.核銷表。
2.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
3.洽特約廠商購置者,提供資料(照片、保固書影本、發票正本等)予特約廠商辦理。(特約廠商名單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