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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含特約廠商資訊)
連絡電話

5518101轉3225 .3180

服務內容

1.本補助共計補助242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衛生福利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相關規定。每人每2年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2.輔具項目按基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身障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檢測合格證明書者,請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若已先購買輔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

3.收到縣府核定公文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6個月內,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地公所或特約廠商協助辦理核銷請款。

4.本縣輔具中心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服務(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始予提供);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5.新竹縣北區輔具中心聯絡電話:5527316;服務區域: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新埔鎮、關西鎮,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

6.新竹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聯絡電話:5111015;服務區域:竹東鎮、芎林鄉、北埔鄉、橫山鄉、寶山鄉、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地址: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一段194號。

服務對象

1.設籍新竹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並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器具)補助者。

3.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4.其他:詳「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應備文件

A.申請核定:

1.申請表(可向鄉鎮市公所或輔具資源中心索取或至下列附件檔案下載)。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印章(於簽章處蓋章)

4.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5.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

6.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B-1.購置及請款(自行請款)

1.核銷表。

2.領據(請蓋印章並參照輔具評估報告,填寫輔具名稱及補助金額)。

3.身障者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4.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

5.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6.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據核准公文日期於6個月內申請核銷。註:6個月之核銷期限之定義:可跨年度於6個月內購買輔具再申請核銷)

7.補助輔具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檢附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中之照片,一項器材一張照片(相片請整齊黏貼於A4紙上或者電腦列印)

8. 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產權證明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9.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

B-2.購置及請款(特約廠商請款)
1.核銷表。
2.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

3.洽特約廠商購置者,提供資料(照片、保固書影本、發票正本等)予特約廠商辦理。(特約廠商名單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