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並實際居住,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係指已婚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卑親屬、同住之直系尊親屬或未婚身心障礙者之直系尊親屬或與其同住之人)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縣租賃非三等親(含)以內親屬所有之合法房屋居住。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七)租賃房屋座落本縣之行政區域內且為合法建築物。 前項第三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其計算方式,依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作業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