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戶籍影本。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另申請者如同時申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比對審查)。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立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第一次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以後年度申請免再檢附;但依規或重新鑑定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應再檢附)。
- 申請時間(每年分兩期申請):
第一期: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核定補助起迄日期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期: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核定補助起迄日期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