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身心障礙者安置於機構接受食宿、生活照顧服務、生活自理訓練、技藝 陶冶、作業活動、 社會適應能力訓練等服務,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本府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二、 補助標準: (一) 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身心障礙者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之特殊身分,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3.5倍以內。 (二) 30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倍以內。(三)補助金額依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