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社工
03-5518101#3289
一、 申請時間:當年度11月30日前送達本府(以本府收文戳為憑)。 二、 申請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合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覈實支付。 三、 受理方式: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日次日起6個月內備妥應附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逕撥款項至申請人或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已受監護宣告者應由監護人提出。
一、 申請時間:當年度11月30日前送達本府(以本府收文戳為憑)。
二、 申請標準:補助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規費及法院指定醫院鑑定費,每案合計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上限,覈實支付。
三、 受理方式: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於法院指定醫院鑑定日次日起6個月內備妥應附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逕撥款項至申請人或補助對象之金融機構帳戶。已受監護宣告者應由監護人提出。
18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一、 申請表。 二、 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 聲請狀影本或民事裁定影本。 四、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正本。 五、 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費收據正本。 六、 領款人(同申請人或補助對象)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 領據。 八、 委託書 (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時須檢附)。
一、 申請表。
二、 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 聲請狀影本或民事裁定影本。
四、 法院行政規費收據正本。
五、 指定鑑定醫院鑑定費收據正本。
六、 領款人(同申請人或補助對象)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 領據。
八、 委託書 (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時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