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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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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8101轉3225 王小姐

服務內容

為協助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聽覺障礙者與外界溝通,減輕民眾植入人工電子耳後續購置耗材之經濟負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項目、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金額:

1.補助項目: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充電電池等項目。

2.十二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一年,每年可申請補助一次。十二歲以上最低使用年限為二年,每 二年可申請補助一次。

3.本項耗材補助不列計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補助四項之項次計算,各項耗材須整批一次提出申請。

4.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六千元。一般戶 最高補助金額五千元。

服務對象

1.申請人須設籍本縣,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

(或手冊)。

2.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3.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三年且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應備文件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應備文件親自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始可於時效內購置。

1.申請書正本。

2.第一次申請者,需檢附專科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滿三年(第二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4.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驗後發還)。

5.印章。

6.若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需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後發還)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