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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福利需求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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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