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5518101分機3204
一、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將服務對象送至照顧服務員住所內,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必要時可依服務對象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二、補助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一、為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將服務對象送至照顧服務員住所內,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與安全性照顧,必要時可依服務對象之意願及能力協助參與社區活動。
二、補助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一、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以下身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費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喘息服務、社政單位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含小規模多機能)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且具高度傳染性之患者及具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者除外。
一、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以下身分: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費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喘息服務、社政單位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含小規模多機能)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罹患法定傳染病且具高度傳染性之患者及具攻擊行為之精神病患者除外。
備註:請先向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03-5586066)申請評估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