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06
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329元。 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4,164元。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者。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郵局存摺及封面影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明、失蹤證明等。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