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均得領取本敬老福利津貼。但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五)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七)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八)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九)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原已領取本津貼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
公告現 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及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 地及房
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