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縣輔導成立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應至少提供下述服務項目其中四項:
- 關懷訪視: 訪視對象如獨居、失能或經評估需要關懷之老人
-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 健康促進活動
- 餐飲服務(須配合參與健康促進活動及關懷據點規範)
- 社會參與
補助內容及經費: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須自籌):
- 每週服務1至2天(2-5時段)每年業務費補助14.4萬元
- 每年志工費補助3萬5仟元
- 業務費及志工費需自籌20%
- 開辦費設備費補助10萬元。1萬元以上自籌需30%;1萬元以下自籌需20%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並設置巷弄長照站(無自籌):
- 每週服務1至2天(2-5時段)每年業務費補助28萬8仟元
- 每週服務3至4天(6-9時段)每年業務費補助57萬6仟元
- 每週服務5天(10時段)每年業務費補助93萬6仟元並補助1名專職人力44萬5仟5佰元(含1.5個月年終)
- 每年志工費補助3萬5仟元
- 須提供餐飲服務及每年至少辦1場3萬6仟元(至多3場)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課程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成立條件:
- 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 其他社區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 村(里)辦公處。
- 公寓大廈戶數達一百五十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十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