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連絡電話

03-5518101#3142

服務內容

補助以改善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1. 屋頂防水、室內給排水、壁癌處理或其他防水、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2. 臥室、浴室、廚房使用安全或無障礙之設施設備改善。
  3. 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服務對象

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符合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4. 申請修繕住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如非自有建物,應加附建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5.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6. 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7.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報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由本府通知核定補助款項。申請人經本府核定後,始可進行住屋修繕。申請人應按本府核定補助項目施作,各核定補助項目不得互相挪用。

申請人於住屋修繕完竣後,檢具下列文件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函送本府審核,符合規定者,本府逕將款項撥入 申請人之帳戶:

  1. 核定補助項目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
  2. 請領收據正本。
  3. 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4. 修繕項目之統一發票影本或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