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申請修繕住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如非自有建物,應加附建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五、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六、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七、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報本府複核,符合規定者由本府通知核定補助款項。申請人經本府核定後,始可進行住屋修繕。申請人應按本府核定補助項目施作,各核定補助項目不得互相挪用。
申請人於住屋修繕完竣後,檢具下列文件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函送本府審核,符合規定者,本府逕將款項撥入 申請人之帳戶:
一、核定補助項目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
二、請領收據正本。
三、存摺帳戶封面影本。
四、修繕項目之統一發票影本或收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