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2月31日前已滿65歲,於民國94年8月1日以後設籍並繼續設籍居住,截至申請日當日已連續設籍本縣滿10年者。(敬老福利津貼為 94年7月31日 前設籍者可申領,與敬老禮金不得重複申請領取。)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 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但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以前領取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 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 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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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