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新竹縣112年度敬老禮金
連絡電話

03-5518101#3139吳小姐

服務內容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民國 94 年 8 月 1日以後設籍本縣之年滿 65 歲老人,

蔚成尊賢風尚,發給敬老禮金(以下簡稱禮金) ,以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

發給金額:每人發給禮金新臺幣1萬元。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 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但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以前領取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 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 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五)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七)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八)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九)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

服務對象

112年12月31日前已滿65歲,於民國94年8月1日以後設籍並繼續設籍居住,截至申請日當日已連續設籍本縣滿10年者。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含切結書)。

(二)  個人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  郵局存摺影本(正面)。

(四)  個人所得證明(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五)  財產清單(向國稅局或稅務局申請)。

(六)  其他證明文件。

(七)  申請人及保證人印章

受理申請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受理申請期間:112年4月1日至9月30日止(111年已申請者可免重複申請)

禮金發放日期:

第一次:暫定7月中發放(前一年度已申請審核通過及1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

第二次:暫定11月中發放(1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