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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13年度敬老禮金

老人及身障福利科

連絡電話

03-5518101#3139

服務內容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民國 94 年 8 月 1日以後設籍本縣之年滿 65 歲老人,蔚成尊賢風尚,發給敬老禮金(以下簡稱禮金) ,以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發給金額:每人發給禮金新臺幣1萬元。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 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1.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3.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但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以前領取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 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4. 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5.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6.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7.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8.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9.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

 

服務對象

113年12月31日前已滿65歲,於民國94年8月1日以後設籍並繼續設籍居住,截至申請日當日已連續設籍本縣滿10年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含切結書)。
  2. 個人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3. 郵局存摺影本(正面)。
  4. 個人所得證明(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5. 財產清單(向國稅局或稅務局申請)。
  6. 其他證明文件。
  7. 申請人及保證人印章。

理申請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受理申請期間:113年4月1日至9月30日止(112年已領取敬老禮金者可免重複申請)。

禮金發放日期:
第一次:暫定年中發放(前一年度已申請審核通過及11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

第二次:暫定年底發放(11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提出申請並審核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