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民國 94 年 8 月 1日以後設籍本縣之年滿 65 歲老人,
蔚成尊賢風尚,發給敬老禮金(以下簡稱禮金) ,以表彰老人對社會之貢獻。
發給金額:每人發給禮金新臺幣1萬元。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 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一)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
但民國 69 年 1 月 1 日以前領取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 次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不在此限。
(四) 領有老年農(漁)民福利津貼者。
(五)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六)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七)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
(八)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九)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 400 萬元為限。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