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六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表。(附件一)
- 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未申請低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需檢附戶籍謄本及戶內人口綜合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清單)。
-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附件二)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醫療費用補助撥付墊付人同意書。(附件三)
- 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入出院日期)。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證明。
- 申請人領款收據及帳戶存摺影本。(附件四或附件五)。
- 申請人經本府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檢附本府核定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安置機構人員代為申請時需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