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補助採事前審核原則,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15日檢附以下文件函報本府核辦
一、計畫書:含目的、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含預期服務人數)、活動方式、預期效益等。
二、經費概算表:含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使用說明等;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
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國內大專院校:需檢附學校同意辦理本府補助專案之同意書。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團體: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
(三)文教基金會:應提出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