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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社會處婦女及新住民科

連絡電話

社會處婦女及新住民科03-5518101#3251賴小姐

服務內容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扶助項目

1. 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3年度為1萬4,230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本項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孫)子女者,每名(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3年為2,747元)

■本項補助最多補助至(孫)子女年齡屆滿15歲

3.子女教育補助

■(孫)子女就讀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雜費60%

■本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特境身分認定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4. 傷病醫療補助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未滿6歲之(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本項補助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本項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本項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可提出申請

■通過身分認定後,自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本扶助內容、資格請詳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要點」

*本扶助計畫不得與相同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申辦窗口: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連絡電話

竹北巿公所03-5515919#179

竹東鎮公所03-5966177#205

新埔鎮公所03-5881311 #153

關西鎮公所03-5873180 #131

新豐鄉公所03-5591116 #191

湖口鄉公所03-5993911 #157

芎林鄉公所03-5921135#84

橫山鄉公所03-5932001#653

寶山鄉公所03-5200090 #505

北埔鄉公所03-5802204 #613

峨眉鄉公所03-5800116#118

尖石鄉公所03-5841001#122 

五峰鄉公所03-5851186#302

服務對象

申請人及受扶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申請人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不分性別發生上述情形並符合一定條件皆可至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特殊境遇家庭身份每年需重新認定

應備文件

備齊下列文件後,至申請人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1.申請人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

2.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申請日回推一年內),若郵局內頁因換摺、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取得,請先至郵局申請內頁(明細)資料。

3.15歲(含)以上在學子女,應檢附學生證,但學生證沒有蓋註冊章則應另檢附申請日兩個月內申請之在學證明

4.其他相關佐證文件(媽媽手冊、在監證明等或其他可佐證發生事實之文件)

5.申請傷病醫療補助不可領取其他補助(包含私人商業保險)且收據應為正本,影印本蓋與正本相符之收據恕不受理

6.申請表申請人免自行列印,請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櫃台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