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扶助項目
1. 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3年度為1萬4,230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本項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2. 子女生活津貼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孫)子女者,每名(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3年為2,747元)
■本項補助最多補助至(孫)子女年齡屆滿15歲
3.子女教育補助
■(孫)子女就讀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雜費60%
■本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特境身分認定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
4. 傷病醫療補助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未滿6歲之(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本項補助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
■本項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6. 法律訴訟補助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本項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7. 創業貸款補助
■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且成年者可提出申請
■通過身分認定後,自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本扶助內容、資格請詳閱「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及「新竹縣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作業要點」
*本扶助計畫不得與相同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申辦窗口: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連絡電話
竹北巿公所03-5515919#179
竹東鎮公所03-5966177#205
新埔鎮公所03-5881311 #153
關西鎮公所03-5873180 #131
新豐鄉公所03-5591116 #191
湖口鄉公所03-5993911 #156
芎林鄉公所03-5921135#84
橫山鄉公所03-5932001#653
寶山鄉公所03-5200090 #505
北埔鄉公所03-5802204 #613
峨眉鄉公所03-5800116#118
尖石鄉公所03-5841001#122
五峰鄉公所03-5851186#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