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03-5518101分機1310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及105條規定辦理。 二、本縣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依法公布其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