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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新竹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連絡電話

03-6573603;03-5518101#3104

服務內容

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減輕其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

申請時間、程序、期限與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時間:申請本補助以每二個月為一梯次,於每雙數月之二十五日至每單數月之八日間(遇假日順延一      日, 線上申請除外)。

     第一梯次:2/25-3/8(療育期間1-2月申請案)

     第二題次:4/25-5/8(療育期間3-4月申請案)

     第三梯次:6/25-7/8(療育期間5-6月申請案)

     第四梯次:8/25-9/8(療育期間7-8月申請案)

     第五梯次:10/25-11/8(療育期間9-10月申請案)

     第六梯次:12/25-隔年1/8(療育期間11-12月申請案)

2、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提具本點第三款資料,逕送本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郵寄以掛號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經該中心初審後陳報本府複查。每年度第一次申請補助時應同時提具本點第二款資料,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文件之有效期限到期者需重新檢附新效期之文件。

3、申請期限:每一梯次費用可延後一次申請,但不得跨年度。

4、相同月份之補助不得分次申請。

5、戶籍異動時,補助核發始於補助對象戶籍遷入本縣當日;若戶籍遷出則補助至遷出日前一日。

6、交通費及療育費補助期限至兒童入小學當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並已通報至本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2.已達就學年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應備文件

1、申請表(詳如113須知及新版表格)。

2、補助對象及申請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有效期限內之聯合評估報告書、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

4、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其他證明文件:有效期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核定暫緩入學公文、安置公文、寄養契約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