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減輕其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其維持家庭功能。
申請時間、程序、期限與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時間:申請本補助以每二個月為一梯次,於每雙數月之二十五日至每單數月之八日間(遇假日順延一 日, 線上申請除外)。
第一梯次:2/25-3/8(療育期間1-2月申請案)
第二梯次:4/25-5/8(療育期間3-4月申請案)
第三梯次:6/25-7/8(療育期間5-6月申請案)
第四梯次:8/25-9/8(療育期間7-8月申請案)
第五梯次:10/25-11/8(療育期間9-10月申請案)
第六梯次:12/25-隔年1/8(療育期間11-12月申請案)
2、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提具本點第三款資料,逕送本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郵寄以掛號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經該中心初審後陳報本府複查。每年度第一次申請補助時應同時提具本點第二款資料,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文件之有效期限到期者需重新檢附新效期之文件。
3、申請期限:每一梯次費用可延後一次申請,但不得跨年度。
4、相同月份之補助不得分次申請。
5、戶籍異動時,補助核發始於補助對象戶籍遷入本縣當日;若戶籍遷出則補助至遷出日前一日。
6、交通費及療育費補助期限至兒童入小學當年之八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