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籍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零至六歲發展遲緩兒童,並已通報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之個案。 2.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以一年認定之)之兒童。 3.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4.設籍本縣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5.本府同意之早期療育機構或單位(以下簡稱療育單位)提供到宅服務。